商标缺乏显著性抗辩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以下是一些抗辩成功的案例,以及从这些案例中提炼出的抗辩策略:
一. “Petown”商标案
案情概述:
- 上海浦劢实业有限公司在第18类、第21类商品上申请的“Petown”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 经过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Petown”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抗辩策略:
- 证明商标的臆造性:通过查询英汉互译词典、在线翻译软件等,证明“Petown”不属于英语中的固有词汇,不具备特定含义,因此具有较高的标识显著性。
- 遵循整体性原则:反对将商标拆分为单独部分进行解释,强调应整体审视商标的显著性。
- 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判断外文商标的显著性时,考虑中国消费者的认知程度。
- 举证类案胜诉判决:提供先前类似案件的胜诉判决作为参考,增强抗辩的说服力。
二. “凉白开”商标案
案情概述:
- 某知名饮品公司申请注册了“W凉白开”商标,另一家公司随后申请注册了“R凉白开”商标。
- 知名饮品公司提起商标无效申请,主张“R凉白开”商标与其商标构成近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凉白开”在饮用水领域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不构成近似商标。
抗辩策略:
- 强调商标的描述性:指出“凉白开”在公众中为常识,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 分析商标使用的恶意:证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并无恶意抢注行为。
- 比较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通过对比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的差异,证明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 “Garbo & Friends”商标案
案情概述:
- 嘉宝和朋友有限责任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Garbo & Friends”商标,被驳回理由是该标志可译为“垃圾工朋友”,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
- 经过驳回复审和代理人的努力,最终该商标被初步审定。
抗辩策略:
- 从固有显著性角度论证:解释商标虽有含义,但与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无关,属于任意性商标,显著性相对较强。
- 结合商标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指出商标为申请人的英文字号,直接指向申请人本身,具有显著性。
- 提供证据支持:收集在先注册的相似商标和商标在中国的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具有显著性。
我的观点:
在这些案例中,成功的抗辩策略往往包括证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如商标的臆造性、与商品/服务项目的无关性)、结合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进行分析、提供先前类似案件的胜诉判决作为参考,以及通过实际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经获得了显著性。这些策略为商标缺乏显著性抗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