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死亡,死亡结论的出具需结合死亡原因,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若死亡与工伤直接相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死亡的,若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术后感染、伤情恶化等),医疗机构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在“死亡原因”栏明确记载与工伤相关的病因(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职业性尘肺病合并呼吸衰竭”等)。同时,用人单位或家属需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医疗记录、工伤认定书等材料,最终确认死亡属于工伤死亡范畴,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明确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
若死亡与工伤无直接关联
若职工在治疗期间因其他独立原因死亡(如突发心梗、自杀、交通事故等),医疗机构同样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但死亡原因需记载与工伤无关的病因(如“急性心肌梗死”“高处坠落伤”等)。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记录、调查笔录等材料,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明确死亡性质为“非工伤死亡”,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此前已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可保留)。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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