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订金条款中明确双方可反悔的情形及后果,建议通过以下条款备注实现,需根据具体场景选择适用方式:
明确约定订金性质为“可退还订金”
在收据或合同中注明:“本订金为预付款性质,若双方在[具体日期]前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或因[具体可反悔情形,如“一方改变租赁意向”“未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导致交易未达成,订金应全额退还至支付方账户。”
关键点:需明确“可退还”的触发条件(如未签约、协商一致解除等),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
区分“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
若双方希望保留反悔权,必须避免使用“定金”字样(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具有惩罚性,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示例条款:“本协议中‘订金’仅为确认租赁意向的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均有权在[具体条件,如“正式签约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全额退还订金。”
设定反悔权的行使期限与方式
为防止一方恶意拖延,建议约定反悔权的行使期限(如“自支付订金之日起7日内”)及通知方式(如“需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
示例条款:“若任一方决定不再继续租赁,应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订金应于通知送达后[具体工作日数]内无息退还。”
明确订金退还的流程与责任
需约定退还时间(如“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方式(原路退回或指定账户)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如“按日0.05%支付滞纳金”)。
示例条款:“收受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订金全额退还至支付方账户,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退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场景或条款细节需要进一步调整,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