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在民法典哪条-荣文举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经济纠纷

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主要依据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来确定,具体如下:

  1. 有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且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 示例: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并约定若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其他两人需按一定比例分担。若甲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甲有权根据约定向乙、丙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
  2.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情形: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若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那么各担保人需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示例: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丁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但未约定分担份额。若甲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向丁追偿未果,则甲有权要求乙、丙按照比例分担其不能追偿的部分。
  3. 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同一解释条款的第三款,若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且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特别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推定有相互分担意思的,同样适用上述按比例分担的原则。
    • 示例:甲、乙、丙三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若甲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丁追偿未果,且合同未约定分担份额,则甲有权要求乙、丙按照比例分担其不能追偿的部分。
  4. 除外情况:

    • 法律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若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不符合上述推定有相互分担意思的情形,则共同担保人之间无权相互追偿。
    • 示例:甲、乙、丙三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合同中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若甲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无权向乙、丙追偿。

建议与总结:

  • 明确约定:为避免纠纷,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明确约定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及分担份额,以确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行使追偿权。
  • 保留证据: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代偿协议等,以便在行使追偿权时提供有力支持。
  • 注意诉讼时效: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确保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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