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条件-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经济纠纷

共同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条件主要取决于担保人之间是否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以及是否对相互追偿有明确约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

  1. 连带共同保证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构成共同保证。若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2. 相互追偿的权利: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应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是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重要条件。

二. 有明确相互追偿约定的情形

  1. 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如果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具体的分担份额,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某个担保人承担了超过其应担份额的担保责任,即可依据此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 约定的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并且可以作为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依据。

三. 不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 按份担保且无相互追偿约定:若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且未约定相互追偿,则各担保人仅需按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在承担了自己份额内的责任后,一般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综上所述,共同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条件主要是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或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的相互追偿约定。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以确保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得到公平分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