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有的有孳息有的没有,这主要取决于孳息的产生时间、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受贿行为与孳息之间的关联性。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孳息产生在受贿行为之后,且受贿者无占有意图
-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房屋、汽车等),但权属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收财物产生的孳息通常不计入受贿数额。这是因为受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数额应主要以直接给予的财物价值来确定。
- 例子: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的房屋,但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甲仅实际占有使用。此时,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作为孳息,不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
- 若孳息的产生与受贿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即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孳息,那么这些孳息也不应计入受贿总额。
- 例子:甲收受乙的现金后,将现金存入银行,但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利益。此时,银行产生的利息作为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不计入受贿总额。
二、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以受贿孳息为受贿对象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与请托人约定或实际获取了该财物产生的孳息,并且该孳息的获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该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 例子:丙为丁谋取利益后,丁送给丙一笔资金,并约定该资金的利息归丙所有。此时,利息作为孳息,与受贿行为存在关联,应计入丙的受贿总额。
概括受贿约定包含孳息
- 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受贿约定,即请托人承诺给予包含财物及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孳息在内的整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予以接受,那么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 例子:甲承诺为乙提供帮助,乙表示会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及未来分红都送给甲。此时,股份产生的分红作为孳息,应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孳息
- 无论孳息是在受贿前还是受贿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这些孳息,那么它们都应视为受贿者非法获取的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受贿总额。
- 例子:甲收受乙的房产后,明确知道该房产将产生租金,并有意获取这些租金。此时,租金作为孳息,应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三、法律意义与处理原则
- 法律意义:孳息在受贿案件中不仅涉及法律的定义和分类,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量刑以及财产追缴等多个方面。准确界定和处理孳息,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护国家和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 处理原则:在处理受贿案件中的孳息时,应遵循准确界定、依法追缴和综合考量的原则。对孳息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区分其与受贿所得原物的关系;受贿所得的孳息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上缴国库;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孳息的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受贿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孳息是否计入受贿总额,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