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孳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不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孳息产生在受贿行为之后,且受贿者无占有意图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房屋、汽车等),但权属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收财物产生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这是因为受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数额应主要以直接给予的财物价值来确定。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的房屋,但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甲仅实际占有使用。此时,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作为孳息,不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
- 若孳息的产生与受贿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即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孳息,那么这些孳息也不应计入受贿总额。
- 举例:受贿后,受贿者将受贿款存入银行,但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该存款产生的利息,那么该利息作为孳息,通常不计入受贿总额。
二、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以受贿孳息为受贿对象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与请托人约定或实际获取了该财物产生的孳息,并且该孳息的获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该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 举例:丙为丁谋取利益后,丁送给丙一笔资金,并约定该资金的利息归丙所有。此时,利息作为孳息,应计入丙的受贿总额。
概括受贿约定包含孳息
- 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受贿约定,即请托人承诺给予包含财物及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孳息在内的整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予以接受,那么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 举例:甲承诺为乙提供帮助,乙表示会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及未来分红都送给甲。此时,股份产生的分红作为孳息,应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孳息
- 无论孳息是在受贿前还是受贿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这些孳息,那么它们都应视为受贿者非法获取的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受贿总额。
三、特殊情况与司法实践
- 恶意取得财物产生的孳息: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参考。比如受贿后用受贿款炒股获利,获利部分不算受贿犯罪数额,不过量刑时会考虑。
- 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孳息:可能会计入犯罪数额。像盗窃母牛后母牛产仔,小牛可能会计入盗窃犯罪数额。在受贿罪中,若孳息是受贿行为的直接结果,且受贿者对此有明确认知,也可能被计入受贿总额。
-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会根据犯罪类型、财物性质、孳息产生方式等因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准确认定是否将孳息计入犯罪数额。
总结与建议:
受贿罪中孳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需综合考虑孳息的产生时间、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受贿行为与孳息之间的关联性。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