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算不算受贿所得-吴洁银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孳息是否算作受贿所得,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不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1. 孳息产生在受贿行为之后,且受贿者无占有意图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房屋、汽车等),但权属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收财物产生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的房屋,但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甲仅实际占有使用。此时,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作为孳息,不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2. 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

    • 若孳息的产生与受贿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即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孳息,那么这些孳息也不应计入受贿总额。比如,受贿者收受了一笔现金,但将这笔现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如果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要求或获取这笔利息,那么利息通常不计入受贿总额。

二、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1. 以受贿孳息为受贿对象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与请托人约定或实际获取了该财物产生的孳息,并且该孳息的获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该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例如,丙为丁谋取利益后,丁送给丙一笔资金,并约定该资金的利息归丙所有。此时,利息作为孳息,应计入丙的受贿总额。
  2. 概括受贿约定包含孳息

    • 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受贿约定,即请托人承诺给予包含财物及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孳息在内的整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予以接受,那么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例如,甲承诺为乙提供帮助,乙表示会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及未来分红都送给甲。此时,股份产生的分红作为孳息,应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3. 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孳息

    • 无论孳息是在受贿前还是受贿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这些孳息,那么它们都应视为受贿者非法获取的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受贿总额。比如,受贿者收受了一处房产,并明确知道该房产将产生租金,且有意获取这些租金,那么租金应计入受贿总额。

三、法律意义与处理原则

  • 认定受贿数额:受贿数额的认定主要基于受贿原物的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孳息也与受贿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紧密相关。若受贿人利用受贿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获取巨额利润,这些利润虽不直接计入受贿数额,但会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 追缴范围: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以恢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财产秩序。这意味着不仅受贿的原物需被追缴,其产生的孳息也同样需要被收回。
  • 量刑考量:孳息的处理情况直接影响受贿人的量刑。若受贿人主动上缴受贿所得及其孳息,表明有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反之,若隐匿、转移孳息,试图逃避追缴,则可能被视为拒不退赃,从而面临更重的处罚。

总结来说,孳息是否算作受贿所得,需根据孳息的产生时间、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受贿行为与孳息之间的关联性来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