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严重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价格怎样确定-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公司事务

公司亏损严重且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回购价格的确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及双方协商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约定

若公司章程已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按净资产比例、原始出资额加利息等),则应优先按章程执行。例如:

  • 章程规定“回购价格=股东出资额×(1+年化利率×持股年限)”,则直接按此公式计算;
  • 章程约定“按回购时公司净资产份额折算”,则需以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
    关键点:章程约定需合法有效(如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2. 无章程约定时,依法定原则协商确定

若章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常见参考标准包括:

  • 净资产法:以公司回购时的净资产(资产-负债)为基础,按股东持股比例折算;
  • 评估价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 协商价法:双方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自由议价,但需合理且不显失公平。
    风险提示:若协商价格显著低于合理范围(如低于净资产份额),可能被认定为损害股东权益,引发纠纷。

3. 特殊情形下的强制回购价格

若回购请求基于法定事由(如《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且公司无法与股东达成一致,股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价格。此时:

  • 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行业前景、股权流动性等因素;
  • 若公司亏损严重,可能以“零对价”或极低价格回购(如公司已资不抵债),但需以清算价值为限。

4. 实务建议

  • 股东:
    • 提前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回购条款;
    • 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评估公司真实价值;
    • 协商不成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避免拖延导致公司资产进一步贬值。
  • 公司:
    • 回购前需履行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公告等),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追责;
    • 合理评估自身偿付能力,避免因回购导致资金链断裂;
    • 保留完整财务记录,以应对潜在纠纷。

总结:回购价格无固定标准,需以章程约定为先,协商为辅,法定评估为保障。若涉及复杂情况(如公司资不抵债、章程违法等),建议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