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退休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能否做工伤认定”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退休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是可以做工伤认定的,且通常会被视同为工伤。
这一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只要您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负伤,并已经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那么在您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后,如果旧伤复发,就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规定,我可以给您举两个实际的案例:
冯某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成为了一名车间工人。在工作中,他因旧伤复发导致左肩胛骨骨折。冯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最终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尽管冯某所在单位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最终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王某是另一名退伍军人,他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转业到某化肥厂工作后,他被诊断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王某所在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尽管单位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同样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这两个案例都充分说明了,退休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是可以做工伤认定的,并且这一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退伍军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可以放心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