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是撤销还是无效-林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合同纠纷

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时,该协议一般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条款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协议是双方恶意串通,故意侵害第三人利益时,直接依据此条款,该协议自始无效,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甲欠丙的债务转移给乙,但甲和乙恶意串通,在合同中约定乙无需实际承担该债务,这明显损害了丙的利益,此合同就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撤销与无效的本质区别角度

  •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因根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并宣告其无效。就像上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公序良俗,所以直接被认定为无效。
  •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该法律行为才自始无效。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并非是因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可撤销,而是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无效。比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但这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本质不同。

实际后果角度

  • 无效协议的后果:一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侵害了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的损害丙利益的无效协议,甲和乙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要返还,若给丙造成了损失,丙可以要求甲和乙赔偿。
  • 可撤销协议的后果:在协议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被撤销,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撤销协议主要涉及的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调整,一般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除非撤销后间接影响第三人利益,但这和因侵害第三人利益导致无效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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