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时,您确实仍然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当事人”的定义。在诉讼中,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人。这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主体。
当您作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这通常意味着您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或者鉴定程序有错误等。这种异议可能针对一种鉴定意见,也可能针对一个案件中的多份鉴定意见。
在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需要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并在法庭上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鉴定人还需要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以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如果经过法庭质证,鉴定人不能说服法官确信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那么法官有权决定重新进行鉴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判决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排除疑虑,从而服从判决。
因此,在开庭时,如果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完全有权提出,并可以通过法庭质证程序来寻求公正的解决。这是您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