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借款人抵押物未处置的情况下,担保人未抵押的住房能否拍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因此,在借款人抵押物未处置前,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拍卖担保人未抵押的住房。债权人需先就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处置,若处置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方可向一般保证人追偿,此时若担保人除未抵押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住房价值与剩余债务相当,才可能涉及拍卖该住房。
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债务,不受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 但即便如此,若借款人存在抵押物,从实现债权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角度出发,债权人通常会优先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不过,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在借款人抵押物未处置前,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拍卖担保人未抵押的住房(前提是该住房属于保证人合法所有且可执行财产,且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实际操作中,若债权人选择直接拍卖担保人住房,担保人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其已承担的超出债务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特殊情形:
- 若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在借款人抵押物未处置前,债权人可直接拍卖担保人财产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若担保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请求撤销担保合同,且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其请求的,则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其未抵押的住房自然不能被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