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接收未峻工验收合格房屋后又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案件如何裁判-王利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房产纠纷

核心结论:在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后又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案件中,裁判结果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裁判方向:

  1.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且买受人接收房屋时明知未验收合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而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交房,即使买受人已实际接收房屋,开发商仍构成违约。此时法院可能支持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可能存在争议:

    • 部分法院认为,开发商违约状态持续至实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
    • 另有法院认为,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其实际损失已从“无法使用房屋”转变为“房屋质量风险”,可能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期间。
  2. 若买受人接收房屋时未尽审查义务,或开发商已履行主要交付义务
    若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未审查竣工验收文件,或开发商已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定文件,且房屋实际具备居住条件,法院可能认定开发商已完成主要交付义务。此时:

    • 若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可能以“买受人实际接收房屋的行为视为对交付条件的变更”为由,驳回其请求;
    • 但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如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

  • 对买受人而言,接收房屋前应严格审查开发商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避免因“自愿接收”丧失索赔权;
  • 对开发商而言,即使买受人同意提前接收房屋,仍需尽快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可能面临持续违约责任;
  • 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接收房屋不视为对交付条件的放弃”,以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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