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后又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案件中,裁判结果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裁判方向: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且买受人接收房屋时明知未验收合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而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交房,即使买受人已实际接收房屋,开发商仍构成违约。此时法院可能支持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可能存在争议:
若买受人接收房屋时未尽审查义务,或开发商已履行主要交付义务
若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未审查竣工验收文件,或开发商已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定文件,且房屋实际具备居住条件,法院可能认定开发商已完成主要交付义务。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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