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伤残鉴定时间若已明确约定为早上九点,对方伤者早上未到,下午自行前来鉴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但具体需结合鉴定机构规定及双方协商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鉴定程序规范角度
- 伤残鉴定通常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鉴定机构会按照既定的流程和预约时间开展工作。如果已经明确约定了早上九点进行鉴定,伤者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若早上未到,下午自行前来,这不符合预定的程序安排,鉴定机构可能不会为其进行鉴定。因为鉴定机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等资源,随意更改时间可能会打乱整个鉴定工作的秩序,影响其他鉴定事项的进行。
- 从双方协商角度
- 如果伤者因特殊原因(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早上无法按时到达,且能够及时与鉴定机构以及另一方当事人(即你方)进行沟通协商,说明情况并取得双方的同意,那么鉴定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鉴定时间,包括允许其在下午进行鉴定。但这种协商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并且要以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前提。
- 从法律后果角度
- 若伤者未经协商,擅自下午前来鉴定,鉴定机构拒绝为其鉴定是合理的。此时,伤者可能需要重新预约鉴定时间,这可能会延长整个伤残鉴定的周期,进而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处理进度,如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的审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因为伤者自身原因导致鉴定无法按时进行,且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增加了诉讼成本、延误了赔偿时间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