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先后签订了两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后于2018年和2021年各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满足此条件。
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二、例外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考虑到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希望再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并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例如,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并终止了劳动合同,最终用人单位被裁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建议与总结
对于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希望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且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可以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加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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