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正式员工在实习期签订的通常是劳动合同,但具体合同类型及条款需根据实习期性质及银行内部规定确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试用期情形
若“实习期”实际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即员工已与银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则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合同期限不同有所限制)。此时合同性质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享有正式员工的大部分权益(如社保、工资不低于约定标准或同岗位80%等)。
非试用期实习情形
若“实习期”指学生实习或未毕业人员的岗前实践(未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签订实习协议。此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内容通常包括实习期限、工作内容、报酬(如有)、保密义务等,但不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权益(如社保、经济补偿等)。需注意:
特殊情形:见习期
部分银行可能对新入职毕业生设置“见习期”(通常1年),但根据现行规定,见习期仅适用于事业单位或特定政策性岗位,企业不得单独设立。若银行以“见习期”为由延迟签订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可能涉嫌违法。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