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结束未痊愈时,协商解决协议的撰写需围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后续纠纷”的核心原则展开,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协议核心条款设计
双方信息
需明确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的基本信息,确保主体明确。
工伤事实确认
需写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如“因执行工作任务时被机器砸伤”),并注明已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附认定决定书编号),避免后续对工伤性质产生争议。
医疗期及现状说明
- 明确医疗期起止时间(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注明医疗期结束时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如“经治疗,右腿骨折未完全愈合,仍需康复训练”),可附近期医疗诊断证明作为附件。
协商解决内容
- 继续治疗安排:若需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医疗费,需明确费用范围(如“仅限与工伤相关的康复治疗费用”)、支付方式(如“按月结算至指定账户”)及截止条件(如“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终结’证明为止”);
- 停工留薪期延长:若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工作,需协商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如“按原工资的80%支付”);
- 伤残等级预协商:若劳动者可能构成伤残,可协商预估等级(如“双方初步认定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及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金额(需注明“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
- 其他补偿:如用人单位自愿支付营养费、护理费等,需明确金额及支付时间。
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 注明“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不得反悔”;
-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关键注意事项
劳动者权益保障
- 协议内容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
- 若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中需保留“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的条款,避免因预估等级与实际不符引发纠纷。
用人单位风险规避
- 明确“劳动者需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避免因劳动者不配合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申报待遇;
- 约定“劳动者不得再以同一工伤事实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权利”,防止后续重复索赔。
协议形式要求
- 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捺手印,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 建议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示例条款(供参考)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劳动者)工伤医疗期结束未痊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甲方于2023年1月1日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医疗期至2023年6月30日结束,目前右腿骨折未完全愈合;
- 乙方(用人单位)同意继续支付甲方康复治疗费用(范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至医疗终结为止;
- 双方初步认定甲方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乙方同意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7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以同一工伤事实向乙方主张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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