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及保修期 保修期未届满要求支付质保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及保修期的情况下,保修期未届满时要求支付质保金,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合同约定明确且无例外条款时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支付”,且未设置任何提前支付的例外情形(如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等),则承包人(或质保金权利方)在保修期未届满时主张支付质保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条款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会优先尊重合同自治原则。

  2. 合同存在例外条款或发包人违约时
    若合同中约定了提前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如发包人逾期验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等),或发包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拒不配合保修、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等),承包人可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此时,法院可能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支持承包人的请求。
    案例参考:在(2021)最高法民终345号案中,法院认为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遂判决支付质保金。

  3. 保修期与质保金支付期限的独立性
    需注意区分“保修期”与“质保金支付期限”。若合同仅约定保修期,但未明确质保金支付时间,或约定“保修期届满后X日内支付”,则保修期未届满时,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若合同将“保修期”与“质保金返还”直接挂钩(如“保修期满即返还”),则保修期未届满时,质保金返还请求权通常不成立。

  4. 质保金性质的影响
    若质保金实质为“质量保证金”而非“保修金”,且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条件,法院可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工程实际质量情况,酌情判断是否支持提前支付。但此类情形需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及履行证据。

实务建议:

  •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时间及例外情形,避免歧义;
  • 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质量验收、保修通知、维修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举证;
  • 若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为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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