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双方没约定质保金 法院如何认定-王福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建设施工合同双方没约定质保金,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合同未约定质保期(在此情境下,质保金与质保期紧密相关,质保金通常是为了保障质保期内工程的质量而设立)时,法院如何进行合理判定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法规依据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质保金及其相关条款,法院首先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它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其保修期限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或其他具体年限来确定。虽然该条例未直接提及质保金,但质保期的确定是判断质保金是否应存在及存续期限的重要基础。此外,《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条款,也会为法院提供判定依据。

二、参照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参照建设施工行业的惯例和交易习惯来判定。这包括行业内对质保金的一般做法、比例、支付方式以及质保期的通常长度等。若能证明存在此类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且该惯例或习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会据此进行判定。

三、考虑工程性质与实际需要

质保金的设定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实际需要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定质保金是否应存在及其合理比例。例如,对于大型、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应设立较高比例的质保金,以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质量。

四、双方实际行为与协商补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已就质保金问题进行了实际协商或一方提出了质保金的主张,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已实际履行了与质保金相关的义务(如预留了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等),这可视为双方对质保金问题的默认约定。此外,若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发现未就质保金进行约定,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质保金的具体内容。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解决质保金争议的有效方式。

五、法院的综合判定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的实际质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进行综合判定。若法院认定应设立质保金,但双方未约定具体比例或支付方式,法院可能会根据行业惯例、工程性质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质保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建设施工合同双方未约定质保金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工程性质、双方实际行为以及协商补充协议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定。为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建议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约定质保金的相关条款,包括质保金的比例、支付方式、质保期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与合作,及时就质保金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