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刑犯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原德兰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刑事辩护

破坏刑法中的相关犯罪,如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以下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区分

  1.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法律拟定为危险。即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就推定存在危险,无需司法机关具体判断危险是否实际存在。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就被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2. 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只有当行为确实造成了这种具体危险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比如放火罪,并不是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是要求放火行为产生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具体危险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破坏交通设施罪需要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具体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既遂。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具体危险性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破坏行为的性质、程度、地点、时间等,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只有当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确实构成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故意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意图使火车倾覆。如果这一行为确实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的危险,那么该人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但如果该人只是将障碍物放置在铁轨附近,并未对火车的行驶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那么该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仅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破坏刑法中的相关犯罪,如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这意味着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