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购买的保险能否抵扣劳动者的赔偿金-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购买的保险一般不能直接抵扣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但需分情况讨论:

  1. 社会保险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法定待遇。此时,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这部分属于法定赔偿义务,不能通过已缴纳的工伤保险直接抵扣。例如,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者不可相互冲抵。

  2. 商业保险部分
    若用人单位额外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如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需区分保险受益人及合同约定:

    • 受益人为劳动者时: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主张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意外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获得保险理赔,用人单位仍需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或工伤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 受益人为用人单位时(如雇主责任险):保险金可用于弥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工伤或侵权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用人单位实际承担的赔偿部分。例如,用人单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判支付全部工伤待遇,若雇主责任险理赔金额覆盖了部分费用,用人单位可主张用理赔款抵扣其实际支出,但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前提。
  3.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抵扣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可抵扣部分赔偿金”,需注意:

    •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工伤保险待遇不可约定抵扣);
    • 约定需明确具体抵扣范围及计算方式,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争议;
    • 约定需经劳动者书面确认,否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可作为补充风险转移工具,但需明确保险性质及合同条款,避免因抵扣问题引发劳动争议。若涉及具体赔偿计算或合同条款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例及司法实践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