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签订承揽协议不给上保险是否合法,需根据双方法律关系及具体险种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双方构成承揽关系,定作人无强制为承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地位平等。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的缴纳义务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承揽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定作人无需为承揽人缴纳社保。但需注意:若承揽人自行雇佣他人完成工作,承揽人作为雇主需为受雇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否则可能面临工伤赔偿风险。
若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承揽协议”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但若符合以下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特殊险种:工伤保险的例外情形
即使构成承揽关系,若承揽人从事高危作业(如建筑、高空作业),定作人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定作人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定作人虽非直接缴纳社保,但需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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