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取得电池箱体专利 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国轩高科已取得“自调节通用式端板组件、电池箱体和电池模组”的专利,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该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下从法律定性、侵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行业警示等维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定性:专利侵权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国轩高科的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号CN223638478U),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该专利技术中的“自调节通用式端板组件、电池箱体”等核心结构,直接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 侵权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技术特征覆盖”与“未经许可”

  • 技术特征覆盖:侵权产品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新闻背景,国轩高科的专利技术包括“固定端板、滑动杆、调节端板、弹性结构及限位件”等核心组件,若其他企业使用的电池箱体技术方案与上述特征完全一致或等同,则满足“技术覆盖”要件。
  • 未经许可:侵权企业未与国轩高科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未获得合法授权,即擅自使用专利技术。

例外情形:若侵权企业能证明其使用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即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或符合第六十七条的“专利权用尽”“先用权”等抗辩事由,则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国轩高科专利申请日为2024年8月,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后,且无合法抗辩理由,则侵权成立。

3. 法律后果:侵权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权企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 民事赔偿:需赔偿国轩高科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以较高者为准)。若损失或利益难以计算,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通常为1-3倍)。
  • 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4. 行业警示: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

国轩高科作为动力电池领域的领军企业,其专利布局(如本案中的5000条专利信息)体现了技术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其他企业若想使用类似技术,应通过合法途径(如专利交叉许可、技术合作)获取授权,或自行研发替代技术以规避侵权风险。
对公众的启示:企业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研发、生产环节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无意侵权”;同时,公众也应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创新生态。

5. 延伸思考: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能性

若侵权企业认为国轩高科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但根据新闻背景,该专利技术通过“自调节电芯膨胀力”提高了电池模组稳定性,具有显著技术进步,无效宣告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建议:若您是企业代表,需评估自身技术是否涉及侵权风险,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若您是权利人,可依法通过发送警告函、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权益。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