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取得电芯充放电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国轩高科取得“一种用固定力测量电芯充放电膨胀位移的装置”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对比、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结合新闻背景,该专利涉及电芯充放电膨胀位移测量装置,其他企业若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等同技术方案,可能构成侵权;但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则可能不侵权。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原则

  1. 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国轩高科的专利保护范围为“一种用固定力测量电芯充放电膨胀位移的装置”,具体包括底板、固定板、活动架、压力传感器、压力发生装置、活动压板和位移传感器等结构,以及通过压力发生装置和压力传感器对电芯施加恒定压力、通过位移传感器检测电芯膨胀位移量的技术方案。

  2. 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

  1. 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情形
    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国轩高科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虽不完全相同但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则构成侵权。
    举例:若某企业生产的装置同样包含底板、固定板、活动架等结构,且通过压力发生装置和压力传感器对电芯施加恒定压力、通过位移传感器检测电芯膨胀位移量,则该技术方案落入国轩高科专利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

  2. 技术特征存在差异的情形
    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国轩高科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未使用压力发生装置和压力传感器对电芯施加恒定压力,或未通过位移传感器检测电芯膨胀位移量,而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实现相同或类似功能,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举例:若某企业生产的装置通过其他方式(如机械杠杆)对电芯施加压力,并通过光学传感器检测电芯膨胀位移量,则该技术方案与国轩高科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能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3. 合法抗辩事由
    即使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国轩高科专利的保护范围,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也可能不构成侵权。常见抗辩事由包括:

    •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国轩高科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专利权用尽抗辩:若其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从国轩高科或其被许可人处获得专利产品,并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抗辩:若其他企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但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强制许可抗辩:若其他企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条件(如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轩高科的专利技术(《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对新闻背景中热点事件的法律解读

  1. 事件的法律定性
    国轩高科取得“一种用固定力测量电芯充放电膨胀位移的装置”专利,是其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等同技术方案,可能构成对国轩高科专利权的侵犯。

  2. 涉及的法律条文
    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权的内容)、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强制许可)、第七十五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判定原则)。

  3. 可能的法律后果
    若其他企业构成侵权,国轩高科可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包括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及消除影响等。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4. 对公众的启示

    • 企业层面: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也可通过合法途径(如专利许可、强制许可)获取和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 公众层面: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也应关注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购买和使用侵权产品。

四、建议与预防措施

  1. 对国轩高科的建议

    • 加强专利监控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 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考虑通过专利许可、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最大化。
  2. 对其他企业的建议

    • 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 若需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应通过合法途径(如专利许可、强制许可)获取授权。
    •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3. 对行业的警示意义

    • 电池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避免恶性竞争和侵权行为。
    • 行业协会可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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