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取得产品跌落装置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国轩高科取得“一种产品多角度跌落装置”专利,若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角度分析。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完全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且无法证明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国轩高科的“一种产品多角度跌落装置”专利,其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会详细描述该装置的技术特征,如升降支架、测试台、驱动件、锁件等部件及其协同工作方式,以及“高度调节+角度回转”的复合运动逻辑等。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时,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保护范围内。

二、技术特征比对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需将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与国轩高科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若其他企业的技术完全包含了国轩高科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或者虽然存在部分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构成实质性区别,即其他企业的技术是国轩高科专利技术的等效替换或简单变形,那么可以认为其他企业的技术落入了国轩高科专利的保护范围。

例如,若其他企业也使用了具有两升降块的升降支架、回转设于两升降块上的测试台、用于驱使测试台作回转动作的驱动件,以及用于将产品锁定在其下方的锁件,并且也实现了“高度调节+角度回转”的复合运动逻辑,那么其技术很可能落入了国轩高科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

  1. 全面覆盖原则:若其他企业的技术完全落入了国轩高科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那么在没有合法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其他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合法抗辩事由:

    •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国轩高科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需注意,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或生产能力。
    • 专利无效抗辩:若其他企业能够证明国轩高科的专利存在无效情形,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那么该专利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他企业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常较为复杂且耗时较长,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 其他合法抗辩事由:如科研使用、临时过境等特定情形下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些情形通常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普法教育

国轩高科取得“一种产品多角度跌落装置”专利,不仅体现了其在电池测试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也为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若需使用相关技术,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授权或进行自主研发创新。

同时,该事件也提醒广大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时,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不受侵犯。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挑战。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