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取得 一种电池的顶封结构及电池 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孚能科技已获得“一种电池的顶封结构及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基础

  1. 专利保护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 孚能科技的专利保护范围由其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具体包括顶封结构的组成部件(上封头、下封头、第一弹性块、第二弹性块)、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如下封头开设第一开槽,第一开槽两端设置弹性块)及功能(通过弹性块调节间隙,解决漏液或腐蚀问题)。
  2. 侵权判定原则:

    • 侵权判定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缺少专利中的任一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二、技术相似性分析

  1. 相同技术特征:

    • 若其他企业使用的顶封结构同样包含上封头、下封头、第一弹性块、第二弹性块,且下封头开设第一开槽,开槽两端设置弹性块,上封头将电池封装区压紧在开槽内,封装区两端与弹性块接触挤压,则技术特征高度相似。
  2. 实质性差异:

    • 若其他企业通过改进技术方案,如改变弹性块的材质、形状或连接方式,或采用其他结构实现调节间隙的功能,且这种改进具有实质性差异(即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三、侵权例外情形

  1. 先用权抗辩:

    •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在孚能科技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类似技术,且使用范围未扩大,则可能构成先用权抗辩。
  2. 专利无效宣告:

    • 若其他企业认为孚能科技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不构成侵权。

四、新闻背景下的法律启示

  1. 对孚能科技:

    • 孚能科技作为专利权人,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对涉嫌侵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如发送警告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对其他企业:

    • 其他企业在研发或使用类似技术时,应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若确需使用,可寻求与专利权人进行许可谈判,或通过改进技术方案规避专利保护范围。
  3. 对行业:

    • 本案提醒电池行业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警示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建议:若您作为其他企业或相关方,对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提供具体技术方案和专利文件,以便进行更详细的侵权分析和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