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取得瓦斯继电器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密封结构是否构成侵权-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三峡新能源大柴旦风电有限公司已取得“瓦斯继电器的密封结构”专利,其他企业使用类似密封结构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抗辩事由等多维度分析。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三峡新能源取得的“瓦斯继电器的密封结构”专利,其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从新闻背景中的专利摘要可知,该专利的密封结构包括继电器本体、盖体和密封组件,密封组件又包括密封环和固定环等具体结构特征。其他企业若使用的密封结构包含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这些特征实质相同,则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二、侵权判定标准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需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到本案:

  1. 技术特征比对:需将其他企业使用的密封结构与三峡新能源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若其他企业的密封结构在整体结构、密封环和固定环的设置方式、与继电器本体和盖体的连接关系等方面,与专利技术特征一致或实质相同,则可能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适用: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若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也可认定为等同特征,从而构成侵权。例如,若其他企业使用的密封环材料或形状略有不同,但同样能实现密封功能,且这种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三、抗辩事由分析

其他企业若主张不构成侵权,可考虑以下抗辩事由:

  1.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使用的密封结构在三峡新能源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即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或销售记录等。
  2. 合法来源抗辩:若其他企业是从合法渠道购得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自己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且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如供应商信息、购货合同等,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3. 专利无效抗辩:若其他企业认为三峡新能源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其他企业使用类似密封结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该事件对相关行业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企业应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通过专利布局构建技术壁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避免使用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技术或产品。同时,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动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议:若其他企业确实需要使用类似密封结构,建议先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评估侵权风险。若存在侵权风险,可考虑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使用,或进行技术改进以避免侵权。若您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