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什么时候数罪并罚什么时候择一重-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刑事辩护

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数罪并罚与择一重问题上,核心结论可以归纳为两点:1. 当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相互独立,分别构成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2. 当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且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时,可能择一重罪处罚。以下是对这两点的详细分析:

数罪并罚的情况

  1. 行为独立性:

    • 当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实施了受贿的行为,且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即滥用职权并非为了受贿,受贿也并非滥用职权的结果或手段时,这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个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各自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
    • 当两个行为分别满足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即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并执行。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

  1. 行为牵连性:

    •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存在牵连关系。例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职权,同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滥用职权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如将受贿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或者将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的特别手段等,那么可能不再单独定罪,而是择一重罪处罚。
  2. 特别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择一重罪处罚并非普遍原则,而是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例如,在某些特定的职务犯罪中,如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竞合时,可能有司法解释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相互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3. 实践中的判断:

    •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择一重罪处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
    • 如果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且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那么可能择一重罪处罚;否则,应当数罪并罚。

总结与建议:

  • 在处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数罪并罚与择一重问题时,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 如果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且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存在牵连关系且有特别规定,那么可能择一重罪处罚。
  •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刑事案件或职务犯罪辩护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