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伤7到10级,合同到期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续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原工资为5000元/月,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提出以5000元/月或更高标准续订,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则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续订
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原工资为5000元/月,用人单位仅提出以4000元/月续订,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支付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订劳动合同
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再续订,则需按上述第四十七条标准支付补偿。
特殊情形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7-10级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但此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二者可同时主张。例如,某省规定10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同时因不续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工作2年支付2个月工资),则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两项补偿。
建议:
若您遇到此类纠纷,建议收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工资流水等证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