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摔伤 受伤人说是打伤 鉴定结果会怎样-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侵权纠纷

鉴定结果会根据实际伤情形成机制与受伤人陈述的符合程度,呈现不同结论,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若摔伤与打伤的伤情特征存在明显差异,且鉴定机构能通过专业手段识别,鉴定结果会排除“打伤”说法
    例如,摔伤通常伴随擦伤、挫伤(如手掌、膝盖的表皮剥脱),或因身体与地面撞击形成的特定骨折形态(如桡骨远端骨折的“Colles骨折”形态);而打伤可能呈现条状挫伤(棍棒击打)、中空性挫伤(拳头击打)或特定工具留下的痕迹(如棍棒的“竹节样”损伤)。若受伤人声称被“打伤”,但鉴定发现其伤情符合摔伤特征(如全身多处擦伤但无打击痕迹),鉴定机构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损伤形成机制分析”的规定,在鉴定意见中明确“损伤符合摔伤特征,与陈述的打伤不符”。

  2. 若摔伤与打伤的伤情特征重叠,或鉴定机构无法通过现有手段区分,鉴定结果可能无法直接否定“打伤”说法,但会注明“损伤形成机制存疑”
    例如,高处坠落导致的颅脑损伤与头部被击打导致的颅骨骨折,在影像学表现上可能相似;或受伤人摔伤时头部撞击硬物,形成的挫伤与被拳头击打形成的挫伤在形态上难以区分。此时,鉴定机构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的要求,在意见中注明“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但现有材料无法明确具体作用方式(摔伤或打伤)”,或“损伤形成机制存疑,建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补充说明:鉴定结果的形成不仅依赖伤情本身,还需结合案发经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若受伤人坚持“打伤”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而鉴定结果又无法排除摔伤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伤人可能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打伤”主张可能不被采信)。

建议:若涉及纠纷,可尽快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便更准确地还原事实。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