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公司以离职为由扣除每个月奖金的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但具体是否合法需结合奖金性质、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奖金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如月度绩效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奖金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如每月固定发放的绩效奖金),且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未约定“离职不发放”条款,则公司无权扣除。此时可要求公司全额支付,若公司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奖金属于浮动激励(如年终奖、项目奖金)且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若奖金性质为浮动激励(如年终奖、项目奖金),且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约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年/当期奖金”,则公司扣除可能合法。但需注意:
若公司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为由扣除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合同(试用期3日)。若未提前通知,公司可主张因员工离职导致损失,但需举证损失金额,且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奖金不属于“损失赔偿”范围,公司无权直接扣除。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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