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公司不能私自随意收取自来水费用的法律依据-姚前松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公司不能私自随意收取自来水费用,这一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自来水费用,或约定不清晰,出租人(包括房屋租赁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承租人支付。即使合同中有约定,若费用标准超出供水企业公示的合理范围,或存在重复收费、捆绑收费等情形,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或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主张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承租人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若房屋租赁公司以“代收代缴”为名,擅自加价收取自来水费用,或未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正规票据,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或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强制交易”,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 地方性法规对公用事业收费的规范
    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房屋租赁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公用事业收费标准。例如,《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租金或费用,且代收代缴费用需单独列明并公示标准。若房屋租赁公司违反此类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供水企业与用户的直接合同关系
    自来水供应合同通常由供水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用水人)签订。若承租人直接与供水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如通过“一户一表”计量),房屋租赁公司无权介入收费环节;若由出租人代收代缴,也需严格按供水企业核定的金额收取,不得截留或加价。

实务建议:

  • 承租人可要求房屋租赁公司出示供水企业出具的缴费凭证,核对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 若发现乱收费行为,可先与租赁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
  • 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公用事业费用的承担方及收费标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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