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后 被告改变原行为 可以判决驳回复议申请是哪条-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受理后,若被告(即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法院并非直接判决驳回复议申请,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但有一种类似情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驳回诉讼请求,不过严格来说并非驳回复议申请,且需满足特定条件。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及类似情形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该条款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复议受理后,若原行政行为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且新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复议申请人(即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转化为诉讼请求)在新的行政行为下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可能会依据此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与直接“驳回复议申请”在程序和概念上有所不同,驳回复议申请通常是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而此处是在复议后可能进入的诉讼阶段,针对诉讼请求的驳回。
    •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原行政行为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且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那么复议程序终止,不存在后续判决驳回的问题。若复议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此时也不涉及判决驳回复议申请,而是复议机关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只有在后续可能进入的行政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才可能出现依据法律判决驳回的情况。

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市民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受理后,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原罚款决定确实存在不当,于是自行撤销了原罚款决定,并重新作出了一个较轻的罚款决定。此时,若该市民不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审查原罚款决定的违法性以及新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如果新罚款决定合法合理,且该市民针对原罚款决定的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罚款等)在新罚款决定下已无实际意义,那么在后续该市民可能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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