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坐班 不考勤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合同纠纷

结论:针对劳动者不坐班、不考勤的情况,在合同中可从明确工作性质、约定工作时间与地点、制定工作成果考核标准、明确违约责任等角度进行约定。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明确工作性质
    • 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工作制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弹性工作时间制则是在保障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职工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 例如,合同中可以写明“鉴于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弹性工作时间制,乙方无需按照甲方(用人单位)常规的坐班和考勤制度进行工作安排”。
  2. 约定工作时间与地点
    • 虽然劳动者不坐班、不考勤,但仍需在合同中明确其大致的工作时间和主要工作地点范围。工作时间可以约定一个相对灵活的区间,如“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应确保在每周一至周五的9:00 - 18:00之间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处理工作事务”。
    • 工作地点可以约定为“乙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甲方办公场所所在地,但根据工作需要,乙方也可能需要在其他地点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甲方根据业务需求安排”。
  3. 制定工作成果考核标准
    • 由于不坐班、不考勤,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工作成果的考核指标、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考核指标应具体、可量化,如对于销售岗位,可以约定每月的销售业绩目标;对于文案策划岗位,可以约定每月完成的文案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 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如按月、按季度或按项目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以包括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客户评价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甲方将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1)每月完成销售业绩不低于[X]万元;(2)客户满意度达到[X]%以上。考核周期为每月一次,考核方式为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数据和客户反馈进行综合评价”。
  4. 明确违约责任
    • 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其他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扣除绩效奖金、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应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等违约情形下的责任。
    •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若乙方未能在考核周期内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按照未完成部分的比例扣除乙方的绩效奖金;若乙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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