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期间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其法律效力及评价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核心结论: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受限,但并非绝对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证据效力需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要求。申请再审期间,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缺乏对方参与程序,可能因程序瑕疵(如未通知对方参与鉴定机构选择、未保障对方质证权)被法院认定为证据能力不足,但若鉴定机构资质合法、鉴定方法科学、结论与案件事实关联性强,且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仍可能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XX号案中,法院认为单方委托鉴定虽程序存在瑕疵,但鉴定结论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终予以采信。
对方提出异议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单方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
若对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对单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质疑(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方法错误、鉴定材料不完整等),并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理由,排除该单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例如,在(2021)沪民再XX号案中,法院因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列入司法鉴定名录,且鉴定方法与行业标准不符,最终未采纳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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