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合同纠纷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1. 公平原则

    • 核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条款内容不得偏袒一方,尤其是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实际应用: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扩大免责范围,而应确保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能获得应有的保障。若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提示与说明义务原则

    • 提示义务:提供方需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加黑、下划线、不同颜色字体等)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是为了确保对方在签订合同前能够充分注意到这些关键条款。
    • 说明义务:当对方对这些条款提出疑问时,提供方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确保对方真正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实际案例:如在线购物平台的用户协议中,隐私政策条款应通过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并在用户要求时提供详细解释。
  3. 合法性原则

    • 内容合法:格式条款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条款中不得包含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 无效情形: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此外,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合理性原则

    • 条款合理性:格式条款应具有合理性,不得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不得无故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 争议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平衡双方在格式条款制定中的地位差异。

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 仔细审查条款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其符合上述原则。特别是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
  • 充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并主动解答对方的疑问。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 尊重对方意见和需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修改。同时,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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