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多少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马昭鹏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详细分析

  1. 公平原则

    • 核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必须确保条款内容公平合理,不得偏袒自身利益而损害对方权益。这要求条款的制定者在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时,应秉持公正、合理的态度,避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
    • 实际应用: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不合理地将风险全部转移给投保人,或限制投保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样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2. 提示与说明义务

    • 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如加粗、加黑、下划线、不同颜色字体等)提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是为了确保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注意到这些关键条款,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 说明义务:当对方对这些条款提出疑问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确保对方真正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实际应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在合同签订前,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并主动解答对方的疑问。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3. 法律后果

    • 条款无效: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遵循公平原则或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这些条款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合同内容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产生争议,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倾向于支持对方的观点,认为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际应用指导

  • 条款拟定: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提供方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平原则,并明确标注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方应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并主动解答对方的疑问。这有助于增强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 纠纷处理: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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