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单独设立”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试用期是不可以单独设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如果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那么这个试用期是不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换句话说,法律上并没有“试用期合同”这一单独的概念。
试用期限应该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合理约定的,并且它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意味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劳动合同的总期限以及其中的试用期限,而不能将试用期与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开来单独约定。
因此,对于新进员工,公司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而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限和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为试用期的单独设立而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