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审讯为什么要成年人在场-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刑事辩护

未成年审讯时要求成年人在场,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源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司法公正的考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制度起源与法律依据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并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认。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0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则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制度为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层。

二、成年人在场的作用

  1. 维护合法权益:成年人在场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其知情权等。
  2. 履行监督职责:成年人作为监督者,可以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3. 沟通与抚慰:未成年人可能因审讯环境而感到紧张或恐惧,成年人的在场可以提供情感支持,缓解其紧张情绪,有助于其更真实地陈述事实。
  4. 教育作用:成年人还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三、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重要性

在实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这包括是否选择合适成年人到场、选择哪个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有助于增强其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和配合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制度完善的建议

尽管我国已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地方。例如,应明确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并签名的要求,以证明口供证据的效力;明确违反强制规定的程序制裁后果,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进一步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选择权,如选择合适成年人的具体人选等。

综上所述,未成年审讯时要求成年人在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提供情感支持和教育引导。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