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年龄而免除,但存在特殊情况需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已并入医疗保险)。这一义务不因劳动者年龄、岗位(如护工)等因素而免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若护工与医院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则医院无需缴纳社保
实践中,部分医院可能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个人承包等方式使用护工。若护工与医院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或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如按日结算、工作时间灵活),则双方可能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时,医院无需为护工缴纳社保,但劳务公司或护工本人需自行承担社保责任(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若医院以“年龄超过48岁”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可能涉嫌违法
我国法律未对劳动者参保年龄设置上限(仅对退休年龄有规定,如男性60岁、女性50/55岁),只要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保。若医院以年龄为由拒绝参保,护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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