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提出复议后,是否可以去公安局要求继续取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复议申请阶段与取证主体的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等)。若复议申请未导致原行政行为暂停,且公安局作为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其调查取证权通常不因复议申请而直接终止。此时,若您认为原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向复议机关(如上级公安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而非直接要求公安局继续取证。公安局是否继续取证,需根据复议机关的指令或案件实际需要决定。
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若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可能自行启动补充调查程序,或要求公安局补充提交证据。此时,您无需直接向公安局提出取证要求,而应通过复议申请书、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向复议机关充分说明原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补充证据的必要性。
当事人自行补充证据的合法性
若您作为复议申请人,希望补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可在复议申请书中一并提交,或根据复议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但需注意: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