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书面审理的表述需围绕其定义、适用情形及程序特点展开,具体如下:
定义表述
二审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直接开庭审理,而是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及一审卷宗,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其核心特征是“以书面审查替代庭审辩论”,但需注意,书面审理并不等同于“不开庭”,而是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形。
适用情形的法律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二审书面审理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程序特点的表述要点
实务中的表述示例
在法律文书中,二审书面审理可表述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且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书面审理程序。经审查一审卷宗及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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