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质证 说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是什么意思-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行政纠纷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说“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这通常意味着当事人或律师认可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以下是对这一表述的详细解释:

一、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 定义: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在庭审质证中,如果当事人或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即表示他们认为该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或虚构的。
  2. 法律意义: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是质证的基础。如果一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庭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或者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程序。而认可真实性则意味着这一步骤可以省略,直接进入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估。

二、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

  1. 定义: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或律师希望利用该证据来证明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在庭审质证中,即使一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可能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2. 法律意义:
    • 证据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一方认为某证据虽然真实,但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或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就会受到质疑。
    • 证明力大小:即使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其证明力的大小也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一份书面合同可能真实存在,但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那么该合同在证明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
    • 法律适用:有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得到认可,但一方可能认为该证据不能支持对方所主张的法律适用。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真实存在且条款明确,但一方可能认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量

  1. 策略选择:在庭审质证中,当事人或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特点,灵活选择对证据真实性或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有时,为了节省时间或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能会选择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而仅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2. 法庭引导:法庭在质证过程中会引导当事人或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如果一方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法庭可能会要求双方进一步阐述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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