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慢性病能否监外执行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患有慢性病的罪犯都能被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被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只有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暂予监外执行。
进一步地,即使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能被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如果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存在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等情况,那么他们是不被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此外,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也应当从严审批。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曹某某虽然患有脑梗后遗症、右侧颈内动脉瘤样硬化、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且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由于他在诉讼期间拒不认罪悔罪、未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多次扬言报复社会等行为,表明他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有引发新的冲突和矛盾的风险。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慢性病本身并不是决定罪犯能否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关键因素。关键在于罪犯的病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的程度,以及他们是否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特别是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由法院根据罪犯的病情、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