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偷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千多万 是否构成犯罪-贾波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经济纠纷

不以偷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金额达到二千多万,也仍然构成犯罪。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并不以偷税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而是以虚开行为本身作为定罪依据。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偷税为目的,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数额标准与量刑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明确规定了数额标准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您提到的情况中,虚开金额达到二千多万,显然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因此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三、犯罪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虽然不以偷税为目的,但行为人仍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开的,且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3. 客观要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多起不以偷税为目的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的案件被依法判决。这些案例表明,法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是严厉的,且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转移。只要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且达到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五、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审核,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虚开行为。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不以偷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千多万仍然构成犯罪。因此,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