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增进项,这一行为在刑法上通常被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罪名并不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具体目的,而是更侧重于行为本身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具有普通发票的收付款凭证功能,还具备增值税税款抵扣的特殊功能。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国家税款的正确征收和抵扣,进而可能损害国家税款的安全。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行为犯说、目的犯说、实害犯说及抽象危险犯说。然而,从现有的法条、司法解释以及理论实务操作来看,抽象危险犯说逐渐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
根据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并仍然实施了虚开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虚开”。这种认定方式不仅符合法益保护的需要,能够兼顾刑法保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款安全双重法益,而且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增进项,那么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无论行为人的具体目的是什么,虚开行为都可能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并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其目的是什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并可能因此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的成立并不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更侧重于行为本身及其潜在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