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开标后有两家公司报价一样该如何处理-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1-26 公司事务

在询价采购开标后出现两家公司报价相同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核查报价文件完整性及响应性
    首先需确认两家报价相同的供应商是否均完全响应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技术参数、服务条款、资质条件等)。若其中一家存在未响应或响应不充分的情况(如未提供关键证明文件、技术指标不达标等),则应直接判定其报价无效,剩余有效报价供应商继续后续流程。

  2.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两家供应商均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相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操作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在监督人员(如财政部门代表、公证机构人员或采购人内部纪检人员)的见证下,通过摇号、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最终成交方。

  3.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 分项报价差异处理:若总报价相同但分项报价(如设备费、安装费、服务费等)存在差异,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分项报价的详细说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标准(如性价比、技术优先原则等)综合评判后确定成交方。
    • 二次报价机会:若采购文件明确约定“报价相同可要求二次报价”,则可在监督下组织两家供应商进行现场二次报价(需确保报价的保密性),以最终报价低者成交;若二次报价仍相同,则继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 采购文件预先约定规则:若采购文件在编制阶段已预设“报价相同处理条款”(如优先选择本地企业、环保认证企业、中小企业等),则直接按约定规则执行,但需确保该条款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建议:为避免争议,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提前明确“报价相同处理规则”,并在开标前向所有供应商公示。若未预先约定,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随机抽取程序,并全程留存影像或书面记录作为证据。如有其他复杂情形,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