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再审案中,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合同效力未受根本性否定
若再审法院未认定保险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且合同条款本身具备履行可能性(如保险标的未灭失、保险期间未届满),则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投保人已按约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再审中可主张继续履行赔付义务。
合同已因法定事由终止或失效
若再审法院认定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则无法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存在客观障碍
即使合同有效,若继续履行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被保险人已死亡且无受益人,或保险标的已转让导致主体不适格),再审法院可能驳回继续履行的请求,转而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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