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起诉案件是否算结案”的问题,这需要从法律程序和案件处理结果两个层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不起诉决定确实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当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时,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刑事诉讼在该阶段的结束,即不再继续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案件处理结果的角度来看,不起诉并不等同于案件完全终结或被不起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件涉及行政违法,人民检察院还会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建议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孙某和马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人民检察院认为他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人民检察院还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关于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问题,还存在一些实务上的探讨。比如,对于哪一种不起诉案件应当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就酌定(相对)不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对于不起诉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计算、公安机关是否需要撤案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综上所述,不起诉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但并不等同于案件完全终结或被不起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被不起诉人可能仍需承担非刑罚处罚措施或行政处罚等责任。因此,在处理不起诉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程序和案件处理结果两个方面。